承包人如何应对按固定价结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的大幅上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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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和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应当留意的是司法说明第4条的规定是“行为无效
2、”,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和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二是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可以予以收缴。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五类情形: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挂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转包:违法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
3、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承包人如何应对按固定价结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的大幅上涨建筑业是一个微利行业,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从施工合同的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风险的出现都可能让承包人面临巨额的亏损。笔者曾代理过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每一次风险的化解都能让笔者有所感悟。本文问题的提出正是基于笔者最近接触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
4、: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结算,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人工、材料费的大幅度上涨,假如接着按固定价来结算的,承包人到最终不仅没利润可嫩,还可能会亏损。此时,承包人假如提出要变更合同价款或对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发包人通常都不会同意,因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是按固定价来结算的。那么,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按固定价来结算时,承包人该如何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大幅上涨呢?依据笔者以往的阅历,承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求调整工程价款:一、施工合同无效一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合同是双方履行的基础,也是双方争议解决的依据。合同有效,则双方签署的条款包括固定价
5、结算、签证索赔等,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需遵守。合同无效,但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则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合同条款执行也可以要求按实结算。因此,合同的效力将干脆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法司法说明(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状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接着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允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适用的条件特殊严格,当事人约定了按固定价结算,一般状况下法院都不会同意适用情事变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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