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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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甘肃省档案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档案条例(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
2、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 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外事、科技等方面 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
3、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 的历史记录。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 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 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 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 供必要条件,依法保证档案工作正常
4、开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档案、教育、文旅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档 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支持档案事 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省内外开展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 作。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 事业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
5、行 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 实施;(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三)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 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
6、行监督和指导。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 管和移交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 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接受本级和 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 档案;(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 形态的档案;(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 成的档案;(四)企
7、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 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加强档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 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六条 从事档案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资质 要求,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8、应当建立健全 档案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处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 事项;实行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职责;依法健全档案管理 制度,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 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后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 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归档要求,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交本 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 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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