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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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我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
2、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第三条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第二章收费项目及管理方式第四条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第五条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市、县教育部门按权限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地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要综合考虑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分
3、类定价。第六条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提高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学费时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含购买学位经费),扣除部分不低于省市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第七条民办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
4、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市、县教育部门按权限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在相同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彳王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全省统一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现有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
5、费管理政策时,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可在省规定的事项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减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对于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可由学校据实收取。第三章定价程序及机制第九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市、县教育部门提出定(调)学费、住宿费标准申请,应提供申请函、定价方案、调整间隔期(会计年度,下同)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提供成本费用预算)、住宿成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调整间隔期超过三年的学校
6、提供近三年成本费用等相关资料。市、县教育部门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可结合实际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执行。第十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
7、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核定方法按照第九条执行。第十一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本市、县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确有必要的,经市、县教育部门充分论证必
8、要性,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第九条定价流程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十四条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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