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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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函(2019)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和管理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地和平台。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和中长期
2、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和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第四条工程中心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人才支撑。第五条工程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工程中心是依托高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在依托高校授权下具有独立的科研创新自主权。第七条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
3、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及产业、行业发展状况,负责工程中心的总体布局。(二)制定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三)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求。(四)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五)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六)推荐工程中心申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或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第九条依托高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申报、论证、建设实施和日常管理,将工程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
4、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制度;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工程中心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抓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三)负责遴选、聘任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四)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协助教育厅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5、工作。(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及时报教育厅审核。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国家、区域和四川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符合国家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二)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三)已有科研
6、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具备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激发创新和转化人才活力的政策环境。(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依托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可落实。(七)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产业、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有实质性联合共建合作关系。第十二条申报工程中心原则上固定资产
7、投资规模不低于4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100O平方米,且相对集中。建成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4000平方米,基本达到教育厅工程中心条件要求。确有行业或领域重大需求和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第十三条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及相关要求,编制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附件1),正式行文报教育厅。第十四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根据立项批复,高校编制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
8、任务书、论证报告正式行文报送教育厅备案。第十五条依托高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保障条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第十六条依托高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并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建设,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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