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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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8月24日经滨州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2年9月21日经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9月1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 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22年8月24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2022 年
2、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管理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 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 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 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
3、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第五条 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县(市、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 作,并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 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
4、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 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 施。市、县(市、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尊重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待遇。第八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 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 序,养成良好的文
5、明、卫生习惯。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第九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责任区管理第十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和 责任要求。第十一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该区域的公共 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二)居民住宅区、街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 管理的区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6、;(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公交站点、风景区、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 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A)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等由所有权人、使用者或者管理 者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书 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
7、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 报告。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十三条 城镇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 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充分体现城 镇特色和当地风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立面应当保持整洁,顶部、阳 台(
8、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透明临街幕墙、门窗内 侧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等广告标识,设置警示腰线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城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独立庭院的所有权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不得室 (院)外经营、制作或者屠宰,未经批准不得室(院)外乱摆乱放。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顶部架设线路,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 盗网、遮阳罩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封闭阳台不得超出阳台底面及顶 部外沿和层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建筑 物、构筑物外观。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 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在道路、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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