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护岸护堤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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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护岸护堤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护岸护堤林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森林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岸护堤林,是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 非林地公益林,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堤 防和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种植的保护堤防、大坝安全的护岸林(防浪林). 护堤林(防护林)。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护岸护堤 林的种植、管护、采伐等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湖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护岸护堤林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 工作由湖北省水利事业发
2、展中心承担。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辖区内护 岸护堤林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护岸护堤林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列入地方林长制统一管理。第六条 各地要利用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 广泛宣传护岸护堤林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第二章林木种植第七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不断扩绿量、守 绿线、提绿质、增绿效、靓颜值的要求,建设江河生 态廊道,打造江河、湖泊、水库等沿岸亮丽风景线。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应 绿尽绿、不留空白的原则,制定护岸护堤林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第
3、九条 护岸护堤林的种植,应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密度合 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注重林木品种多样化,实行带状混交、块状 混交种植模式,提高护岸护堤林的防洪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第十条 护岸林苗木选择应优先考虑防洪功能,兼顾生态功能;护 堤林苗木选择应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兼顾经济效益。种植成活率当年不低于90% , 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5% ;没有 成活的林木应及时补种。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充分 利用冬春植树造林黄金季节,组织开展护岸护堤林种植工作。护岸护堤 林的年度种植任务一般应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第三章日常管护第十二条护岸护堤林日常管护包括森林抚育、低产
4、林改造、病虫 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下经济、承包管理等内容。第十三条 新植林木要及时设置防护栏,做好培莞、紧杠、除杂、 修枝、施肥、浇水、杀虫、涂白等抚育工作,促进林木健康生长。中幼林抚育要及时翻耕林地,清除林间杂草、杂树等,适时开展抚 育性间伐。第十四条 对栽植年份长、树种单一;林木品种退化,林分树势衰 弱等功能降低、效益低下的老、烂、稀等低产林,要有计划地逐年 逐批安排更新采伐,调整林分结构、更换树种,提高林木质量和防护功 能。第十五条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病虫害防治工 作。充分用好地方林业部门的相关资源,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控预警,及 时发现、有效防治。第十六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5、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 下,可因地制宜地发展林果、林草、林花、林菜、林菌、林药种植,林 禽、林畜、林蜂养殖,林地旅游等林下经济。第十七条 护岸护堤林应由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确需承包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须经上 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并依法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第十八条加强护岸护堤林资源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内护岸护堤林林木资源调查,掌 握林木的种类、分布、面积、株数、蓄积量、年份等情况,建立护岸护 堤林台账,形成全省护岸护堤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第十九条 直接挡水堤段的迎水侧禁脚地,不得种植苗圃。堤防背
6、水侧禁脚地,不得大面积种植苗圃。设置苗圃基地的,须经上一级主管 单位批准。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护 岸护堤林建设管理的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护岸护堤林建 设管理情况。第四章林木采伐第二十一条更新采伐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 科学利用,规范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等原则。第二十二条护岸护堤林更新采伐许可证办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以下范围护岸护堤林更新采伐许可 证办理工作:(1)长江、汉江(含东荆河)干流1-3级堤防;(2)荆南四河23级堤防;(3 )清江、沮漳河、汉北河、府溪河、举水、倒水、巴水、灌水、 薪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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