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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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人才效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或者提供专业服务,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基本原则】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的原则,构建科
2、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人才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目标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机制。产业、科技、教育、金融、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平安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第五条【领导小组】本市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本市人
3、才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第六条【部门职责】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重大人才政策;(二)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三)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推动实施党委(党组)书记人才项目并督促落实;(四)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督促检查;(五)定期对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六)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实施、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人才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汇集和共享。发展改革、教
4、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源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新区、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专职负责人才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区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人才政策。第七条【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人才工作履职情况应当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
5、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总结述职内容。第八条【财政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各项人才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开发投入绩效评价机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激励科技人才自主创新。第九条【群团和社会力量】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客家商会、河源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
6、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促进人才事业发展。第十条【荣誉和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一条【基本要求】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注重战略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第十二条【产业人才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人
7、才需求调研和预测,制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的人才开发路线图,合理规划人才资源的开发、培养和使用。第十三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在本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培养、选拔科技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第十四条【产业创新人才联盟】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质量检测机构、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机构、行业协会
8、等,联合发起建设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支持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围绕产业链条,绘制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地图。第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搭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合作平台。第十六条【卓越工程师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卓越工程师工作室(实验室),组建以卓越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团队,承接省、市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集群工程师库,推动工程师与产业项目精准对接。将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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