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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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计量行业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成立行 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二、将第十二条中的“四年”修改为“五年”。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 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 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 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申请检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方 式包括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周期检定和抽查检定。只做首次强制 检定和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方式和范
2、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 估后,可以在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选择部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 器具采取抽查检定方式实行强制检定,并公布抽查检定计量器具 目录。抽查检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场 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计量器具的特性,选择通过在线监测、计量数 据核查、诚信计量等方式,加强对实行抽查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监 督管理。”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根据 实际需要调
3、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以上述计量器具显示的数据作为贸易结 算的依据,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 得破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不得伪造或者破坏检定封印标记。”七、删去第二十二条。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在主要 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做出醒目标 识,在其他出入口公布详细路线指引,并对在集贸市场使用的属 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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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经济特区 计量 条例 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