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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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川建村镇
2、发(2019)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第
3、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六条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新增农村建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县中心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镇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应当科学选址。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严格控制
4、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位于中心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临街地段申请改、扩建及新建的,其建筑设计方案需经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专家委会审查合格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备案。建筑风貌按县城风貌或阿坝州脱贫攻坚农房设计图集规划指导要求执行。申请人在房屋动工前自行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签署承诺修建时自行将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公路两侧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把握原则,确需建房,需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
5、意见后(附件3),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二是县域内其余公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控制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镇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3米。第八条农村住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平屋顶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2米;坡屋顶房屋高度不超过13米。第九条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笫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6、地,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在校生、服刑人员、因征因灾购买养老保险户口转出且没有其它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计入共同生活的户的用地人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为住房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使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的住房和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占用农用
7、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8、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建立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并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宅基地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县公安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对其办理(预)分户等相关手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宅基地涉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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