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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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琼府办( 2021 ) 2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 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 24号),优化省级科技项目生成和组织管理方式,加快实施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管理制度,全面推 进海南科技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揭榜挂帅”是指由需求方提出 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科技管理部门提供平台发布 揭榜任务、促成供需对接并予以立项,给予经费补助,加快 解决技术难题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新型科技项目立项方式。“
2、赛马制”是指在“揭榜挂帅”项目部署中,针对同一 个榜单任务,经专家论证后,有两个以上牵头单位获得立项 的,先进行平行立项,然后重点聚焦,最终优中选优的新型 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 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 作;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协同配合。第二章条件要求第四条“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 类。(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 府、重点园区和省内企业,提出技术攻关需求,经省科技厅 张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
3、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 榜攻关。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的 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以及各行业、 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等,项目完成后应 有助于提升产业或区域核心竞争力,带动我省乃至国家相关 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提出转化需 求,经省科技厅张榜后,由企业进行揭榜转化。成果转化类项目所提出的成果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 化条件,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且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能够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第五条“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为企业的,须符合 下列条件:(一
4、)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二)在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 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 施的配套条件;(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 重大违法行为。第三章组织流程第六条榜单征集。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 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榜单。(一)自上而下征集。省科技厅结合省“十四五”科技 创新规划重大科学问题,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聚焦国家部署 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关键领域“卡脖子”技术,提出 榜单需求。(二)自下而上征集。省科技厅设立“揭榜挂帅”需求 征集库,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
5、系统(以下简称管理 系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省内 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内企业等常年公开征集榜单需求, 向行业协会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征集行业共性问题,做 到多种形式出题。(三)“赛马制”征集。在榜单征集过程中,围绕相关 重点领域的急、难、险、重关键技术问题,探索采用“赛马 制”布局实施一批技术攻关项目。拟实施“赛马制”项目的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在提出榜单需求 时,同步提出榜单拟支持项目数量,以及阶段性的研究内容、 考核目标、资助额度等。第七条 榜单凝练。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 根据榜单需求的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进行榜单遴选凝练。参 加榜单
6、凝练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榜单的揭榜申报。第八条 张榜遴选。省科技厅面向省内外公开发布榜 单,鼓励发榜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揭榜方”。省行业主管 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发榜方,需参照海南省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有关规定,通 过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等方式,择优遴选确定揭榜方,签订 合作协议,共同制定项目申请书。实行“赛马制”的项目,发榜方可按照榜单要求,择优 遴选两个及以上的揭榜方同时签订合作协议。第九条 项目论证。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 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 单及补助金额。组织项目论证时,给予专家组、发榜方、揭 榜方之间充分的沟
7、通时间,细化项目实施细节,包括技术路 线的选择、人员力量的组成、经费开支的有效使用、成果归 属等,特别注意要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必要时,可采取 “一事一议”的模式。第十条 项目完善。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 见,组织项目单位对申请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 等进行修改完善。发榜方、揭榜方签订揭榜技术合同,并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一条揭榜公告。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 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经费安排建议,经行政审定、公示后, 下达立项批文,拨付项目经费。第四章资金补助和使用方式第十二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各专项项目均可实施“揭榜 挂帅”制,单个“揭榜挂帅”制项目的省财政支持额度参照
8、 各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 务,省科技厅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揭榜挂帅”项 目支持额度。第十三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补助资金,最高补助金额不 超过IOOO万元。(一)企业为发榜方的,省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 额的40% O(二)市县政府、重点园区为发榜方的,省财政资金补 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o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 等中部生态保育区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助比例由双 方协商确定。(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为发榜方的,省财政全额承担 补助资金。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补助 不超过项目总额的4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IOOO万元。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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