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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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 1 2 O 2 2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 保人员。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坚持统筹共 济,保障基本;坚持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支持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发展;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提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 策的制定和信息化建设,并根据基本医疗
2、保险统筹基金运行 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对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 行动态调整。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普通门诊 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医疗 费用的审核和结算,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普通门诊定点 医药机构开展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六条 普通门诊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全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药机构,负责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诊疗和取药服务。根据本省公立医 院高质量发展情况,逐步将三级医院支付范围从普通门诊转 为专科门诊。第二章基金来源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所需 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不另行筹 集,不单独建账。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 中设置普通门诊支出明细。第三章保障标准第八条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 下标准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 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 疾病、住院合并计算。(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 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 为700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 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 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
4、结 转。()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 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 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 个人支付比例为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 例为50% ,个人支付比例为5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 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 0% ,个人支付比例为7 0%o第九条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我省诊疗项 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规定的医疗 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第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 通门诊支付范围:(一)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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