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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强化分配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充分体现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二、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第四条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体现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第五条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在招聘员工时,要本着岗位和企业长远发展需求的原则,认真执行核准的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坚持用人标准,宁缺勿滥。第六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
2、同采取书面形式,甲、乙双方分别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或子公司)和应聘人。聘用合同可以由应聘人单独与公司签订,也可由应聘人集体与公司签订,公司代表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七条集团公司聘用的员工采取直接聘用和实行试用期制度两种方式。特殊岗位、特殊人才经集团公司总裁或直属集团董事长批准,可直接聘用;一般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可聘为正式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或受聘人如认为对方无法履行约定条件时可解除试用期合同。第八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将自己的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或部门中工作,特殊情况需集团公司总裁批准,方可聘用。第九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必须按照上一级单位的人事主管
3、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聘用或解聘人员,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之内。第十条招聘员工的程序为招聘决策、发布信息、招聘测试、录用决策(一)招聘决策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拟订招聘方案报行政(经营)工作会议批准。(二)发布信息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依据招聘决策,通过各种媒体,迅速发布招聘信息。(三)招聘测试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依据应聘人员呈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类,按招聘方案进行专业考试和面试。(四)录用决策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行政(经营)班子依据测试结果,确定初步人选,经个人资料背景调查和体检后,确定最终人选。第十一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
4、重新确定职务,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工龄指员工在某某某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时间),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并按试用期合同予以解聘。第十二条对实行试用期的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间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员的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保存,上一级人事部门负责监督聘用合同的执行。第十四条被聘用人员如在下列岗位任职,需办理担保手续。(一)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财务人员;(二)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印鉴保管人员;(三)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档案员。担保人应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公司内部员
5、工不得为同级员工提供担保。被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担保书自动失效。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权限和程序高级管理人员指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局秘书、总会计师、总裁助理;直属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聘任权限和程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权限和程序(一)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总裁提名,行政工作会议决定聘任;(二)直属集团各职能部门(车间)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营工作会议研究聘任,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员工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可重新签订聘任合同,不继续聘用则视为自然解聘。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受聘人如要求解除
6、合同,需提前三十天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第十九条员工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视情况并按规定予以除名。三、人事档案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接收并管理所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员工的考核、奖惩、培训、晋级、职务任免、职称评定等各项材料均装入员工个人档案。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借阅人事档案。借阅档案,必须经常务副总裁批准。第二十二条借出人事档案时,要首先登记,借出人事档案按规定时间返还(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5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2天)。第二十三条借阅人员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准在文件上批注、涂改。第二十
7、四条查阅人事档案时,应在档案室,如需复制、借出须经主管副总裁批准。第二十五条查阅人事档案时严禁吸烟,以免人为损坏档案材料。第二十六条人事档案调出时,应持单位介绍信,由人力资源部陪同,经主管副总裁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一般不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保存人事档案,特殊情况须经总裁批准,每年收取档案保管费50元。四、人力资源的开发与贮备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应建立人才储备库,通过与人才交流中心、大专院校建立密切联系,开辟长期、稳定的人才来源渠道,并与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吸纳企业所需人才。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与直属集团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促
8、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适应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第三十条在人才的选聘和提拔上,要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员工有优先择业换岗的权力。第三十一条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内部人才流动时要求岗位公开、考核公正、不分职位高低、工龄长短、资历深浅,择业面前人人平等。五、员工培训第三十二条员工培训是提高集团公司人员素质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通过培训提高全员的知识与技能,培养高尚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一)委托培训对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的业务骨干,根据工作的需要,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可送往国内大专院校或国外进修学习,委托培训的员工享受在职时的工资、福利待遇,培
9、训费用由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核销,签订再教育或培训合同。(二)集中脱产培训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为调整产业结构及开发新产品、新项目的需要,经行政(经营)工作会议批准,可以对转换工作和从事新工作的员工进行集中脱产培训I。接受培训的员工享受在职时的工资、福利待遇。接受培训的员工培训成绩合格方可进入新的岗位,成绩不合格继续培训或分配其他工作。(三)短期培训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对员工进行短期培训。接受培训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本岗位工作时相同。(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策、理论和专业学习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拟定培训计划,邀请各集团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10、或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与学习。第三十三条新聘用的员工,应在试用期内进行集中培训或短期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培训成绩装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升职、晋级的依据。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对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学习,应予以支持,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人事部门将培训的成果列为平时业绩考核记录。六、员工考核与测评第三十七条员工考核是员工工资发放、职务任免、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是落实激励机制和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八条员工考核由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员工考核要量化和具体化,在德、能、勤、绩的评价上要用数字、数据和事例
11、佐证。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员工的考核办法和记分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订,报集团公司行政工作会议批准,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月份考核时间为当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第四十一条直属集团员工的考核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直属集团人事部门结合被考核部门(车间)工作性质、权责情况,以部门(车间)为单位分别拟订,经营班子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月份考核时间为每月份会计决算始、终时间。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有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对直属集团员工考核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员工考核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七、社会保险管理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
12、含子公司)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把个人劳动关系转入本公司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含子公司)所在地政府颁布的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员工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随迁至新单位,暂无工作单位的,公司为其至多保留三个月,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保险责任。第四十六条员工退休按当地劳动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必须依照国家颁布的医疗保险政策,为正式聘用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予占用。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对从事煤炭
13、采掘、化工、运输和建筑等有害、有危险工作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第五十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不聘用未成年人到公司工作。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分配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允许的工作。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假(含节假日),对于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五十二条公司正式员工的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公司员工直系亲属丧亡者,给丧假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五十四条公司员工可享受婚假15天,晚婚
14、假22天,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八、劳动工资管理(一)总则第五十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实际情况,全面体现和贯彻激励机制,本着按劳取酬、按效分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五十六条工资标准的制定要遵循经济规律,符合企业的客观实际和行业特点,全面推行绩效工资制,其发放必须与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挂钩。(二)工资标准的制定原则和方法第五十七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工资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同行业工资标准、企业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以劳动者的技能高低和劳动成果的大小为依据,同时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聘用的专业人才
15、、特殊人才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可根据情况单独制定,实行特殊岗位、特殊标准制度。第五十九条工资标准一般不等同于员工当月工资数额,实发工资同员工的考核情况挂钩。第六十条工资标准尽量量化,要同职位、工种和工作难易程序、责任大小、工作质量和企业效益挂钩。第六十一条聘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按试用岗位工资标准的70%发放,不参与月份考核,试用期满后由人事部门按岗位核定工资标准。(三)员工工资标准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第六十二条集团公司员工工资标准方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报集团公司行政班子、董事局审批。第六十三条直属集团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工资标准方案由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拟订,经营班子、董事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行政工作会议批准。(四)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工资总额标准的核定、审批和管理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集团公司编制和员工工资标准核定,报集团公司董事局会议审批。第六十五条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由其人事部门依据公司编制和员工工资标准核定,经董事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董事局会议批准。第六十六条对于国有企业转制的下岗员工生活费的发放,按下列方式办理:1 .直属集团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向社会保险部门交齐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部门为下岗员工发放生活费;2 .直属集团如无能力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保险金,由公司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