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水域空间开放共享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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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水域空间开放共享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提升河湖空间公共服务水平,改善部分水域周边无序管理的现状,探索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水域空间开放共享格局,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坚持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强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余杭区水域空间开放共享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水域定义水域是指全区河道、湖泊、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二、基本原则(一)合理利用水域空间具备丰富的水资源经济属性,通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水域的安全、生态、经济、惠民等融合功能。在不影响水域、水工程正常功能发挥的基础上,鼓励全区水域按照自身特点适度合理发展滨水产业。(二)规范经营用好丰富
2、的江、湖、河、溪等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开发露营经济、水上娱乐、垂钓休闲、渔业养殖等产业,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对滨水新产业等新业态实行水利包容审慎监管。涉及相关部门需审批同意的,应予以报批。不得实施法律规定地禁止性行为。(三)受益共享水域开放秉承受益共享原则。由属地镇街负责,划定辖区内开放共享水域范围,实现全民共享。对提供涉水活动项目的经营主体予以监管。强化野生水域、未开发水域的巡查管理,有序引导游客前往开放水域亲水。三、开放共享办法(一)经营主体1.对水库、山塘等土地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水域空间,在不违反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由村属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具
3、备经营条件的项目经营者开展承包经营。2.对河道、溪流等除特定情形外属国家所有的水域空间,水域所在地的属地镇街,可以自行组织或授权村集体进行开发利用,提供滨水产业或服务,但不得进行圈禁封闭。特殊情形指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或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已划归农民集体且现仍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情形。(二)经营范围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渔业养殖、休闲垂钓、戏水、游泳、水上运动、露营等。(三)办理流程国家所有的水域空间,可自行组织或授权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集体经济所有的水域空间,需经村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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