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防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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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防护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2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16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防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河道防护管理范围是县域内:英额河、浑河、清河、柴河、柳河干流堤防背水坡堤脚外
2、延5至10米;迎水坡堤脚外延10米。其他支流堤防背水坡和迎水坡堤脚均外延5米。无堤防河段护岸地,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河道防护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防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在河道防护管理范围内的园林、休闲、体育、游乐等设施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允许单位或个人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经依法审批投资开发利用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及水面。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
3、造和管理。河道护堤林、护岸林需要采伐更新的,应当施行伐前更新。第七条在河道堤防上修建跨河桥梁、涵闸、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服从监督、检查。在河道堤防上已建成的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对危及堤防安全的,限期维修或改建。第八条在河道防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擅自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放牧、乱垦滥种;(二)弃置矿渣、残土、垃圾及堆放杂物;(三)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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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原满族自治县 河道 防护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