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访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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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校同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推动和谐校园建设,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三条受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接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有效引导、依法有序的原则;(三)服从上级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原则。第四条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二)对学校或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三
2、)关系个人利益并需由学校解决的请求;(四)对学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投诉请求;(五)上级信访机构转送和交办的信访事项;(六)上级规定的其他由本校受理的有关事项。第五条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建议信访人采用书信方式提出;确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信访办理程序第七条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接待,逐渐平
3、复其情绪,转变其态度,以便沟通情况。(二)登记。无论是来信还是走访,都要在信访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编号,并认真填写“信访处理单”,登记、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三)处理。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当场答复来访者或于7日内复信;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应视情况将“信访处理单”及来信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该单位处理或呈送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阅批,再按领导批示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指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处理。相关单位在接到“信访处理单”后,要及时处理信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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