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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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 管理规定(教高(2012) 9号)、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 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 1号),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类专业办学 秩序,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规模和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专业结构、教育质 量与健康产业发展和医药卫生行业需求相适应,实现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科学 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应依据专业目录,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修订 和发布,学校应依据最新发布的
2、专业目录申报专业。第三条新增专业要坚持以卫生健康行业服务需求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以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为基础,从学校的性质、办学定位、主要服务的行业门类 和产业领域、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和支撑,合理确定新增专业。 优先设置全民健康和卫生行业发展需求紧缺的专业。无相关医学类专业基础的非 医学院校不得设置医药卫生类专业。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调整优化中医药院校学科专业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置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第四条按照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科学规划专业结 构,实现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在区域、结构、层次、类别上的
3、合理布局。以省辖 市为区域统筹规划单元,区域范围内高校已设置有能够满足服务需求的医药卫生 类专业,原则上不再新增相同专业。第五条按层次规范办学。已设置本科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高校,其对应专科专 业不再招生;高校不再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中等职业教育。第六条质量为本,稳步发展。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要正确处理加强专业建 设与改善办学条件的关系,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教育质量的关系,稳步 发展新专业。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七条坚持先达标,后评审的原则,新增的医药卫生类专业,原则上 应首先符合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方能受理。第八条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
4、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 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新设置专业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 有相互支撑关系,有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拟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 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第九条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 ;高 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25% (专科)或30% (本科);具有研究生学位专 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本科(二)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
5、占比不低于50% (本科)或 60% (专科)。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 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专 任教师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比例达到80%以上。()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 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本科)。(四)教师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专业带头人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教学经验;专业核心课程有1 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实验实训 技术人员。第十条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
6、订。本科 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实 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 ,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o毕 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 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第十一条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 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
7、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需 求(本科)。第十二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 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 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二)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 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 人数的2倍。第十三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 会声誉,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 ,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 于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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