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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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管理规定(2022年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根 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 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 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三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裁量得当;(二)适当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应当
2、客观、适度、 合理,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三)程序正当原则。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开裁 量权限、法律依据、裁量范围、裁量流程,依法保障行政相 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行政效率原则。条文准确清晰,减少行政争议, 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第四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 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 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 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回避、说明理由、信息公开、重大 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与专家论证评估、备案、行政执法责 任和评估修订等相关配套制
3、度,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的 效果。第二章行政裁量权的配套制度第一节回避制度第六条行政裁量事项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一)本人是行政裁量事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行政裁量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行政裁量权事项委托代理人有 利害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按本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当 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行政裁量事项承办 人既不主动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不申请其回避的, 行政裁量事项承办人所在单位可以要求其回避。第八条行政裁量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提出回避申请,
4、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 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裁量事项承办人所在单位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回避。第十条行政裁量事项承办人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造 成行政裁量权行使错误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 节给予处分。第二节说明理由制度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 涉及有关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应当依法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 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等情况。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据实记录。第十三条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 明:(一)对当事人
5、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二)不同意当事人要求申请回避的;(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四)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书面说明的其它事项。第三节信息公开制度第十四条 行政裁量基准内容和制度,应当采用官方网 站等形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行政裁量结果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 机制,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做好信息公
6、开事项的审查和 答复。第四节 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与专家论证、评估制度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行政裁量事项应当经本级行政机 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二)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会议,由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相关处室、执法机构负责 人列席。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必要时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第二十条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作出决定前或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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