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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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3)9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凝聚职工队伍力量、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现就加快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1.推动国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具有相应经济
2、负担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实际控股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率先建立覆盖全员(指试用期满的职工,下同)的企业年金。2,鼓励非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条件,先按全员人数的一定比例覆盖部分职工,逐步实现覆盖全员。3,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雇工)建立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党委(
3、党组)研究确定,可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4 .促进各类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创业园、孵化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委会,可采取业务指导、集中推荐、入户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园区,可发挥区域优势,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二、加大企业年金扶持力度5 .优先发展人才年金。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含国有、非国有等各类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按照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等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省人力资源社
4、会保障厅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市(设区的市,下同)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6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年金方案。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参加劳务派遣公司的企业年金,鼓励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年金提供资金支持。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适用于派入不同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促进与用工单位人员实现同工同酬。7 .强化企业年金与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联动。逐步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逐步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等的参考条件。三、优化企业年金发展环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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