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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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用水权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24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2、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立足贵州省情水情,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建立完善用水权制度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用水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初步形成具有贵州特色的用水权改革路径和方式。到2035年,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全面落实,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全面推开,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
3、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二、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一)加快推进区域水权分配。推进跨县(市)河流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河流的可用水量。以县域为单元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作为区域的地下水可用水量。对己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可用水量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跨县(市)河流水量分配和88个县(市、区、特区)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二)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
4、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区域用水总量,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管控指标。强化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明晰取水权;到期延续的,要评估现状用水合理性,根据水平衡测试等报告,合理核定取水量,确认取水权。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用水的权利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三)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充分结合农村
5、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将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到农民用水协会、农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水管所或用水户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用水户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明晰用水权,也可在水利工程设施权属证书上记载用水份额及其权利。三、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四)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
6、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区域水权交易须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管河流(河段)和直管工程的区域水权交易须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五)推进取水权交易。鼓励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利用非常规水源、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鼓励水库或灌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节约水量或富余水量与其他取用水户进行交易。(六)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灌
7、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对通过农艺节水、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结构调整、发展旱作农业等措施节约水量或富余水量进行回购或收储,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回购或收储的水量可以用于水资源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跨区域、跨行业水权交易。四、规范完善水权交易方式和平台(七)明确水权交易方式1 .区域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水权交易费用不代替水资源费、水价。区域水权交易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用
8、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市(州)的交易应报省水利厅备案。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 .取水权交易。由转让方完成水权交易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对节约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核定后出具意见。涉及跨流域、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取水审批机关出具意见。取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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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进用 改革 实施方案 全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