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3)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着力解决当前我省工伤认定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制度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6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现就做好全省工伤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一)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含应当参
2、保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设区的市级(含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以其受到伤害时所在参保地确定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参保地存在争议的,应当准确区分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依据应当参保方式界定应当参保地。(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协助开展受理审核和工伤认定调查等工作;省本级参保的,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二、规范工伤认定受理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范围,不得设置附加限制条件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要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以及能通过当前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四)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全部补正材料和合理补正时限;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不得以口头告知替代书面补正通知、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因超出管辖权限,作出
4、不予受理决定时应一并告知具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补正通知、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均应完整留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归档备查。(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在后续工伤认定程序中调查取证,并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六)劳动关系特殊或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明确或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当事
5、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人民法院裁判、行政复议决定等生效文书能够判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应当予以受理。(七)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生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八)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九)职工或其近亲属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列明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清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以查明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直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通知用人单位举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且仍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程序重新处理。三、准确把握工伤认定时限(十一)申请工伤认定时因管辖权理解歧义或发生争议、提交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申请时间以申请人首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之日起算,受理时间以具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7、政部门受理之日起算;补正时限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十二)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退回其他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其撤回申请后,应及时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完整留存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归档备查。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查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
8、定,申请时间以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起算。(十三)用人单位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超过30日但未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超过30日为由不予受理。但超过30日申请的,在申请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十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因受不可抗力影响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扣除延误时间的情形外,其他以信访、制造舆情等非法定渠道主张权利的时间,一并纳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计算。四、强化调查取证工作质量(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加强部门沟通和法制宣传,争取相关单位和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关于 进一步规范 工伤 认定 工作 实施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