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现场检查评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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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我市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根据企业服务范围和商业模式,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药品网络
2、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报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集中报告、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级飞行检查及药品网络销售和交易服务监测工作。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负责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第三方平台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进行技术性指导。北京市药品网络监测分析中心负责药品网络销售和交易服务的监测工作,并提供网络案件证据固定和取证技术服务。各分局负责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辖区内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3、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具体负责实施或配合实施网络监测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报告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处置工作,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组织指导辖区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将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信息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报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媒雨口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进社会共治,促进药品网络经营业态良性发展。第二章报告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药
4、品网络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药学服务、售后服务、包装配送管理人员;(二)与药品网络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包装区、待配送区等功能场所;(三)与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四)与药品网络销售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在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中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附件1)进行报告。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
5、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变更表(附件2)变更报告信息。各分局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职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3)的要求,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报告后检查工作。第八条第三方平台设置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可以包括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客户服务、运营维护等部门,履行药品质量监督、交易双方资质审核、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药品网络交易数据管理等职责,部门的办公场所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宜相对独立,不得设在不适合开展第三方平台的其他场所。第九条第三方平台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6、规范,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相关专业包括药学、中药学、医学、中医学、生物、化学、医疗器械、机械、电子、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等专业。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注册在第三方平台的专职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指导合理用药。第十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4),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分局应当自第三方平台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北京市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5)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开现场检查
7、结果。第十一条第三方平台公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表(附件6)变更备案信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的要求,办理备案变更工作。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主动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应当包括拟取消的备案信息、未取得备案前不再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承诺声明等。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北京
8、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备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发现企业备案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情形严重的,应当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通报。已办理取消备案的企业拟重新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应当重新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和取消备案信息应当同步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第三章经营质量管理第十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发货地址应当与其许可的生产、经营或库房地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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