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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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是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活动。第三条本省各级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诚实信用、便民高效、保守秘密、公益服务的原则。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
2、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第六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包括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第七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设立。第八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于山东省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二)具备本行业(领域)相关的管理或服务职能;(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能力和条件;(四)本单位内部可担任调解员的人员不少于2人。第九条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
3、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设立的函、调解组织备案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等;(三)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方案。第十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设立材料,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并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实施。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聘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第十一条设立单位应当自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申请备案的函、调解组织备案登记表,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和调解员名单、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
4、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向设立单位提出改正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向设立单位出具备案复函。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后,司法行政机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调解组织名册,登记受理案件范围及调解员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可根据需要对调解组织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造成不良后果的、强迫调解或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设立单位审查核实后,应当将调解组织予
5、以撤销。设立单位未履行撤销职责的,所在地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立单位予以撤销。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应当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应当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或特定场所名称”“调解工作室”三部分依次组成。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委员由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以及若干名兼职人民调
6、解员。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本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负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三)指定案件调解员;(四)制定本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规范等内部制度;(五)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六)为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排查调处、研判分析等,通过调解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第十八条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违反调解工作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向设立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设立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
7、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设立单位应当对调解组织予以撤销。第三章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第十九条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由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组织聘任的人员组成,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第二十条担任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除应满足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年龄一般应当在18岁以上、65岁以下,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事执法等工作,具有3年以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二)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或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三)具有诉讼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持有相关执业证)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代理过专利复审、无效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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