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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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内容提要: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在于对担保财产的占有、 使用、收益,而在于必要时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在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担保财产不会影响案外人享 有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 行行为异议路径保护自身的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因此原则 上不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在法院对抵押权效力所及的从 物单独变价而影响主物和从物的整体变价价值,或者对案外 人享有权利质权的应收账款实施强制执行而致使其丧失参 与分配的机会等例外情形,存在允许案外担保权人通过执行 标的异议路径寻求救济的余地。在非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所 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
2、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 能化的所有权,应当将其作为担保权人处理;而保证金账户 质权人则应参照典型担保中的质权人处理。因此,对于这些 案外人也不应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 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寻求救济。关键词: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 执行异议之诉 参与 分配一、问题的提出在民事执行中,出于执行效率要求,执行机关只需从外 观上判断属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具体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即 可。一旦财产外观与其真正的实体权利关系出现背离,则意 味着作为权利主体的案外人有可能遭受不当执行的侵害。对 此,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34条规定,案 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在法院驳回异议后提起
3、诉 讼。这种诉讼被称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排除 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为了应对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执行异议案件,最高人民法 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19条专门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 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 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然而,司法实 践中最大的难题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究竟是案外人的何 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4条将之 规定为“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 体权利:其中关于其他权利的解
4、释,分歧颇大。目前实务和 学说观点倾向于认为,这里的实体权利包括租赁权等债权请 求权。至于是否包括担保物权,不同省高院的审判业务文件 立场各异,不同法院态度不一,学说上亦众说纷纭,以至于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征求意见稿)F不得不在第16条 就案外担保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原则上否定案外担保权人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 明确其应当适用参与分配路径,但在其“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且 对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或者强制执行可能导致 优先受偿权受到其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
5、下,例外地肯定其适 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方案二,一律否定案外担保权人适用 执行标的异议路径,明确其应当适用参与分配路径。另外, 新近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对非典型担保作出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对于享有非典型 担保权的案外人的执行救济,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更为混乱的 状态,而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征求意见稿)又未提供相应 的解决方案。鉴于上述状况,本文将以案外担保权人可否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为中心,分类梳理执行实践中各种 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案外担保权人寻求救济的现状,并在 参考比较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分析
6、和探索民事执 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以期为相关规范的制定、实 务难题的解决和学理研究的推进提供有益视角。二、典型担保中权利人的救济路径担保权利人的利益与救济取决于是否占有标的物等具体 情形,本部分将区分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分别讨论典型 担保权人的执行救济路径问题。(一)抵押权人的救济路径关于案外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省高院的审判业务文件普 遍持否定态度,但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有的审判业务文件 一律否定担保权人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其中当然也包括 抵押权人;有的审判业务文件仅明文肯定质权人、留置权人 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依据推理,其意味
7、着否定抵押权人 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还有的审判业务文件明确规定,抵 押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 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相应地,司法实践中 各法院也普遍认为抵押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其理由在于, 抵押权人享有的是对抵押财产变价所得的优先受偿权,强制 执行与此不相冲突。我国学说对于抵押权人可否适用执行标 的异议路径,则存在鲜明对立。有观点持否定说,其理由在 于,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的特性决定了抵押财产被查封后抵押 权人也不会受到侵害。也有观点持肯定说,其理由包括:第 一,我国执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十分薄弱, 将抵押权排除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之
8、外,难以 满足对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第二,如果否定抵押 权人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那么其就只能适用执行行为异 议路径,但这两种路径并无本质区别,也将会面临同样的批 评和质疑;第三,执行标的异议路径是实质审查程序,具有 审查抵押权是否成立的能力。从比较法来看,德国民事诉讼 法第771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上有阻止转让的权利时,可以向执行实施地的法院提起异议 之诉。”对此通说认为,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强制执行 的妨碍,因此,原则上抵押权人不得提起该条规定的第三人 异议之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65条第 2款规定,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标的物为从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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