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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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社西证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八八战略”,深化“信用浙江”建设,创新发展“信用矫正”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新型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浙江省“信用矫正”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22-2024)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矫正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异议处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
2、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方式。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矫正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矫正”记录,应用于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并推动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注重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标准制定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根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职责,负责本
3、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信用结果使用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用承诺信息、第八条 特征的信息,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履约评价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基本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罪名、社区矫正期限及与其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第十条信用承诺信息是指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承诺内容应当在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等“矫务公开”场所公示。第十一条履约评价信息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履行承诺的信息。第十二条不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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