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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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14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 施行 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 自2017年 10月28日起施行 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 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 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行促进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 学
2、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 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 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 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 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
3、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 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 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 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对本区 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民政、工商、财政、物价、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卫生计 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学前教育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学前教育相关工 作。第六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
4、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 内居住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统筹制订本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 局规划。第八条 学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 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 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其中,建筑面积在 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用地规 模,但学前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国土规划部门
5、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 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在 地块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文件中,明确在出让土地价格测算中扣减学前教育 用地的土地价格。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并与住宅区建设 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选址、建设标准 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建成后应当将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 教育行政部门,并直接登记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名下。第九条 各街道、乡镇应当至少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人 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区
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整合存量教育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中小学校校 舍,将其改建成学前教育设施。第十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局规划,并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与教育人员。第十一条 设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事业单位的,应 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拟设地的所在区 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并根据其是否具有营利性质,依法为其办理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登记或者企业法人登记。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
7、构。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 童,并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保育与教育第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为其申请进入学前教育 机构接受保育和教育。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遵循“区级统筹、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 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第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 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 等。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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