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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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盐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
2、度的权限。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同一位阶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
3、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六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标准执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单位在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时限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单位超过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时限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仍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但属于初次违法,并在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
4、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及给予处罚、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第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含本数。第十条本规定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盐房公积金(2010)26号)、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盐房公积金(2021)32号)同时废止。附件2: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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