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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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河县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
2、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本县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应急、水务、财政、审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卫生健康、文广旅、司法、供电、通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县社区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成立社区物业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其服务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日常监管及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改选等相关工作,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其服务管理范围内矛盾调解及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各镇政府成立属地物业管理综
3、合办公室,负责属地(社区中心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住宅小区日常监管及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改选等相关工作,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其服务管理范围内矛盾调解及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分结果书面告知社区中心(镇政府),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
4、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中心(镇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九条业
5、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堂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对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在首期建设项目中规划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相对集中,水、电、通信、采光、通风等
6、基本使用功能齐全的房屋,配备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第十一条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可邀请业主代表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区中心(镇政府)参加,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第十二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
7、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电动车充电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及其他相关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
8、当将下列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并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经现场查验,物业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物业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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