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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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3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河道环境卫生管理长效
2、机制。河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纳入河长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河道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旅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河道环境卫生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本条例对河道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河道环
3、境卫生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河道环境卫生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守则。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自觉保持河道卫生的意识。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环境卫生管理举报与奖励制度。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环境卫生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河道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的生活垃圾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收集、转运和处置生活垃圾。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散户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畜禽养殖散户,是指未达到养殖小区、养殖场规模以及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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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河道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