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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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2)10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各级组织、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根据监督需要
2、,本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自治组织。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自治组织包括村(居)委、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经联社”)。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党政经联席会议是指村(居)民委员会、经联社、经济社的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经联社、经济社的联席会议。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理事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理事机构,包括村(居)委会、董事会(社委会)。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构包括由农村集体依法选举产生的村(
3、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和监事会等机构。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持股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持股的所有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均需按要求报备。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
4、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五)借贷、债权减
5、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第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七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一)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7、第八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一)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六)向成员(代表)大会
8、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九条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一般选择“村账乡镇代理”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自治组织分别和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后,农村集体不得私设账外账。各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农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由代理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进行统一管理。村(居)一级报账员需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集体上月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凭证,报送到代理服务机构;村小组一级报账员参照村(居)一级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集体上季度发生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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