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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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 .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3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商标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
2、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备案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备案的本机构工作人员。第二条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
3、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照“B”、C”、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
4、规范经营或代理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一)A级为信用计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二)B级为信用计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三)C级为信用计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四)D级为信用计分不满60分的。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对应等级标准为超过IOo分的。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计分,形成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
5、用等级。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第七条商标代理信用信息依托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在商标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二)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报送的信息;(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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