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常见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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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26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27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者,亦同。(一九)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30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31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32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25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
2、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26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27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28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30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31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
3、,按照高龄、重病判决。32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只判尊长的罪(家里辈分啊什么的比较高的那个男性成员),但是如果侵占了别人财物,或损害到别人身体的,那么就要按正常的主犯、从犯来论(不只判尊长的罪)。如果是内外勾结(外人与官员勾结犯罪),即便是外人出的主意,也仍然以官员为主犯,外人以正常的从犯论罪。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
4、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如果有人犯罪,但是法律条文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该免罪的,就要找同类的有法律规定的重罪以明白(推断?确定?)目前犯下的这个轻罪该怎么判。如果是应该判罪的,就要找同类的有法律规定的轻罪来推断目前犯下的这个重罪该怎么判。(这里的重和轻应该是相对目前这个犯罪说的)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化外人就是那些大唐官府管辖不到的地区的人,他们如果自己和自己人之间的犯罪,就按照他们自己那里的规定来,如果是两族人之间的犯罪,就要以法律来(奇怪既然管辖不到,怎么还可以用自己的法律管别人?莫非这里的“异类”主要是指“化外人”与“唐人”之间的犯罪?)诸私铸钱者,流三千
5、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私自铸造钱币的(假钞),流放三千里,工具已经准备好,但是还没开始铸造的,监狱关押两年,工具还没准备好的,杖打一百。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赦,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所有罪恶当中,以“十恶”最为严重,“亏损名赦,毁裂冠冕”不知道咋翻译。大概就是犯了这十恶的完全不是人,所以特别标在篇首,以此为戒。另: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赦”就是指它们。353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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