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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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夯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基础,我厅印发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
2、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010年,住建部颁布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部令)。5号部令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量大幅增加。据基层反映,在全省住建系统机构改革后,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名称、属性、人员配置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明、职权不清、力量不足、机制不健全、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同程度存
3、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由住建局内设科室(股室)仅若干人员兼职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现象,质量监督工作定位不清晰、工作边界不清晰、基本程序不清晰、具体方式不清晰、工作记录和工作档案要求不清晰、尽职履职后免责情形不清晰,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扰。为切实做好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落实5号部令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北京、浙江、山东等省份有关做法,我厅起草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规定,增加了监督机构可中止和终止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监督档案内容和免责条款,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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