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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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土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除近年上级出台的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2、16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4个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采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项目暂时不允许采取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举办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一)使用条件。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
3、2 .产权明晰,农户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二)用地标准。原则上参照国有土地的用地标准执行。(三)登记注册公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按招投标程序确定)共同举办企业的,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需超过50%以上;确不能达到50%的,村级集体经济需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利润分红方式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四)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举办的企业(乡镇街道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产业主管部门。(五)其他规定。部门职责、批后监管等参照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二、工作程序(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完成所有权登记。(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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