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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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本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审查范围(一)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二)在本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
2、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二、审查内容(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2 .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3 ,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4 .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1.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
3、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2 .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3 .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三、审查部门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一)省商务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省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并将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依据不同类别转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查,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
4、见书,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省商务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协调机制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二)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三)省商务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四)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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