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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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单位和
2、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实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级负责制。(二)单位、个体工商户(场所)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居民(村民)直接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下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第十六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
3、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六)将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所取材料及物证、音像资料、建筑及物品损失等证据保存。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公安派出所同时要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八条省公安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
4、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第十九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X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二十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撤除警戒标志即为解除现场封闭。第二H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
5、的,公安派出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XX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X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X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三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
6、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第二十四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
7、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第三节检验、鉴定第二十六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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