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定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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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XX省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应急2021)1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定级的管理。第三条企
2、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实施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五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行3年以上。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3年(含)以上。发现企业提交资料信息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第二十条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定后,由
3、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实施评审工作。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XX,但XX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定级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公示。定级组织单位将确定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或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第二十二条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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