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乡镇《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合计4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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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文明养犬温馨提示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上高县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二、养犬人士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
2、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
3、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一)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XX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4、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捕捉并予以无公害处理。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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