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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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 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救灾物资 储备管理办法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 施意见省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救灾物资,是指财政安排资金,由 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安排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 的各类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以及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 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本级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区应急 管理局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 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商务
2、局(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 下达动用指令;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级救灾 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 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 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财政局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 责审核并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第三条 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 建设标准,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 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设 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第五条救灾
3、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 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 企业协议储备。本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储备库,确有特殊需要 的可委托其他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对承担本级救灾物资承 (代)储任务的单位,区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第六条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 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多灾易灾和转移安置 人员较多的区域应适当增加分库储备数量。区级救灾物资主 要用于区级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时的应急调度。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 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
4、的原则进行 安排。第二章购置管理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 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 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并根据当地灾 害特点和历年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购置和储备。第八条 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商务局(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委托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 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的有关生产经营企 业协议储备。第九条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 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 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局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由 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特事特办、急事急
5、办”原 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第十条财政局应当按照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 化建设的意见(规定,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储备物资投 入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 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 2158-2018)的有关 要求,督促指导本区、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 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第三章仓储管理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 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 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 家救灾
6、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 245号)。 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具 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 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 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 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 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 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五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7、,制定应急预案,防止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 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实行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 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 账等制度。第十七条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 和数量、质量把关。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 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
8、行核对和质量抽检。 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 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 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救灾物资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 行检测。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 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 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S)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九条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 规定年限。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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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 物资 储备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