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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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
2、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义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覆盖管理和操作所有工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危险作业管理、相关方管理、变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应急救援、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
4、档案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全部作业活动,并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
5、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及时、如实报
6、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总监的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低于相关从业人员数量的2%。生产经营单位上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前款规定以外的
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九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8、在100o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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