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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2、。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入伍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由研究生院按程序公示后,在学信网上标注为放弃入学资格。有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入学资格最多保留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按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
3、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含体检),不符合条件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研究生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退回考生原所在地。情节恶劣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追究相关人责任。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申请入学当年3月1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提供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复查合格后,于当年9月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接受新生复查。第
4、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九条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在学制内未完成规定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自录取后应报到学年起算。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研究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
5、者,予以注销学籍。学籍注销后,研究生可依据本规定第八章,申请结业、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一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按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第四章考核、成绩管理、纪律与考勤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核。考核目的是为了了解教学效果;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评定学习成绩;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十三条各专业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研究生培养特点,采取实验报告、文献评论、课堂讨论、平时作业、期末
6、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核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期末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或课程论文的方式。第十四条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最后两周,各专业课考试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由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程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培养科和各公共教研室商定,并通知各学院和研究生。第十五条成绩评定(一)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规定进行考试的课程达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才可获得学分。规定进行的文献阅读与学术交流和专业能力实践环节,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写出评语,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二)学校可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表:百分制成绩、等级制等级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百分制100-9089
7、-8584-8281-7877-7574-7271-6867-6463-6060以下九级记分AA-B+BB-C+CC-DE绩点4.03.73.33.02.72.32.01.51.0O1.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一门课程学分绩点二成绩绩点X课程学分2 .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所修课程的学分X相应课程的绩点系数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占二对学期(年)课程求和学期(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3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Z所修课程的学分X相应课程的绩点系数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二“累计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第十六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公共课程
8、经研究生院培养科批准),方可缓考。办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的成绩处理。未经申请缓考审批程序而不参加考试(考查)的,按成绩不及格处理。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下一学期研究生院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进行重修,重修及格后方可取得学分。专业课成绩不合格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补考或重修,并将重修课程者名单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补考或重修及格的,应当在成绩表上标注“补考及格”或“重修及格”。研究生在考试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
9、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同等学力考取博士、硕士者及非本专业硕士、本科毕业生的,入学后须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补修对应硕士、本科课程,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开题、撰写及答辩等环节。补修课程不计学分。同等学力考取硕士者在入学后获得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的,可以不再进行补修;获得非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的,仍需按上述非本专业毕业生规定办理。第十八条研究生按规定选修学院外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获得对应的学分。参与联合培养或对外交流的,其学分认定按四川师范大学对外交流研究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参与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的,可视活动性质决定是否授予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和授予办法由学校另行制
10、定。第十九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参加科学研究、专业能力(社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专业能力(社会)实践考核的规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请假。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研究生班主任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任课教师和研究生班主任的考勤、研究生院培养科抽查记录及校院两级督导组查课记录都可视为旷课依据。旷课3次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获得相应学分。无故不参加学术培养、专业能力实践等必修环节的,按旷课一门课程计算,不能取得对应学分。第二十条研究生请假均由本
11、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内须报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须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上由研究生院审批。因科研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者,需由导师提供相应证明,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上由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原批准单位报到销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放假时不得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按时返校。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报到入学后,原则上应当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学校研究生专业调整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自愿申请参加专业调整的有
12、关考核和审查,审查通过的,可以转专业。具体条件和认定办法参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专业调整实施办法(川师研(2017)9号)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参见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第六章休学、赴外交流与复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学期间有特殊原因者可以休学两次,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研究生提出申请时开始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
13、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在读期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四)在读期间自行出国修学的;(五)其他个人原因。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当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硕士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享受任何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休学研究生患病的,其医疗费按在校生投保的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研究
14、生应书面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出示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所开证明),经导师同意后,由学位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籍状态按联合培养项目的具体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参与赴外交流和实习的,按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校字(2015)85号)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创业的,其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
15、)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达到健康标准者;(五)因病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总数又超过研究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院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三条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学生处分的申诉程序处理。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