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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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2、。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入伍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由研究生院按程序公示后,在学信网上标注为放弃入学资格。有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入学资格最多保留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按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
3、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含体检),不符合条件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研究生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退回考生原所在地。情节恶劣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追究相关人责任。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申请入学当年3月1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提供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复查合格后,于当年9月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接受新生复查。第
4、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九条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在学制内未完成规定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自录取后应报到学年起算。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研究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
5、者,予以注销学籍。学籍注销后,研究生可依据本规定第八章,申请结业、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一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按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第四章考核、成绩管理、纪律与考勤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核。考核目的是为了了解教学效果;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评定学习成绩;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十三条各专业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研究生培养特点,采取实验报告、文献评论、课堂讨论、平时作业、期末
6、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核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期末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或课程论文的方式。第十四条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最后两周,各专业课考试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由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程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培养科和各公共教研室商定,并通知各学院和研究生。第十五条成绩评定(一)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规定进行考试的课程达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才可获得学分。规定进行的文献阅读与学术交流和专业能力实践环节,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写出评语,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二)学校可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表:百分制成绩、等级制等级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百分制100-9089
7、-8584-8281-7877-7574-7271-6867-6463-6060以下九级记分AA-B+BB-C+CC-DE绩点4.03.73.33.02.72.32.01.51.0O1.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一门课程学分绩点二成绩绩点X课程学分2 .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所修课程的学分X相应课程的绩点系数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占二对学期(年)课程求和学期(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3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Z所修课程的学分X相应课程的绩点系数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二“累计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第十六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公共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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