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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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XX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乡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和改、扩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已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改建达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分为I级消防队和11级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营房设施、
2、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第五条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但辖区面积超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XX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增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消防队类别乡镇分类I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地区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II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省级重点镇、历史文
3、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15的规定。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符合表2规定。表2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消防队类别I级政府专职消防队11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数220人215人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单位类型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II级单位专职消防
4、队大型核设施单位(万KW)2400200-400大型发电厂(万KW)2300100-300民用机场(飞行区等级)4D及以上4C及以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甲、乙类)的大型企业年产量20万吨以上,或总储量20万吨/io万m以上年产量10-20万吨,或总储量10-20万吨/5-10万m3距离公安消防队超过15公里的大型市场和粮食加工、酿酒、制糖、纺织、制衣、烟草等丙类生产的大型企业市场占地面积100万m2以上,生产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市场占地面积30-100万m2,生产企业从业人员1000-2000人,或营业收入4T0亿元,或投资总额
5、10-20亿元以上储备粮食、棉花、药品等丙类储存,具有可燃性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中心占地面积30万而以上,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占地面积1530万m2,或资产总额2-4亿元生产经营性质、火灾类别相近的单位,经过评估并签订协议,可以建立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十条单位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610的规定。第十一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符合表4规定。表4单位专职消防队
6、人员数量消防队类别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II级单位专职消防队人数215人212人第三章志愿消防队建设第十二条下列地方和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志愿消防队建设分类单位类型I级志愿消防队级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不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大型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筑面积100万112以上建筑面积30-100万布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甲、乙类)的中型企业年产量5-10万吨或总储量5-10万吨/2-5万m3年产量2-5万吨以下,或总储量2-5万吨/1-2万/以下储备粮食、棉花、药品等丙类储存,具有可燃性的重要物资的中型仓库、基地和物流中心占地
7、面积10-15万in2,或资产总额5000万-2亿元距离公安消防队超过15公里、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距离公安消防队超过15公里的中型市场和粮食加工、酿酒、制糖、纺织、制衣、烟草等丙类生产的中型企业-市场占地面积10-30万m2,生产企业从业人员300-1000人;或营业收入2000万-4亿元;或投资总额5T0亿元以上备注:表中打表示按该志愿消防队类别建队。鼓励地理位置毗邻、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的乡镇通过签订协议,建立联合执勤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合执勤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11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标准。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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