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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南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
2、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二章总体布局第五条赣州市南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间距、总量和经营场所及主体条件等指标进行布局。第六条本规定以方便消费、布局合理、竞争有序为原则,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要求。第七条本规定以辖区市场特点、人口分布、商圈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区分主城区、乡镇和农村,实行不同的布局标准。第八条为落实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综合申请人信用状况、经营业态和特殊人群优待等因素,本规定设定经营场所及特殊主体放宽和限制条件。第九
3、条为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增长,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有序竞争,本规定分别对主城区、乡镇和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在达到零售点总量上限的居(村)民委员辖区提出申请的,按照“退一进一”和“先申请”原则,实行排队轮候办理制度。第十条各居(村)民委员会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由赣州市南康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主城区包括蓉江街道办事处、东山街道办事处(含南水新区)、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镜坝镇、太窝乡、三江乡等以商业、工业、集贸市场和居民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乡镇主要包括辖区各乡镇党政机关所在地以商业聚集
4、和居民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农村指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以农业生产和村民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第三章间距及总量控制第十二条主城区范围内,以零售点指导数为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一)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间距不小于200米,经营业态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认定为准。(二)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10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应当设置在小区临街店面,且相邻零售点的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米;第十三条乡镇范围内,以零售点指导数为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一)经营业态为食杂
5、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米;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间距不小于200米,经营业态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认定为准。(二)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应设置在小区临街店面,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20米。(三)龙回、太窝、镜坝、龙华工业园区、格力小镇、新能源科技城及新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生产和生活区域相对独立,员工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商业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50米。第十四条农村范围内,以零售点指导数为上限,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6、,人口数2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农村区域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村民出行的主要道路两侧。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按20米的标准设置:(一)江西省商务厅公布的全省重点零售企业便利店名单的连锁便利店,且一年内在本规定所辖范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如退出连锁经营的,延续标准不再适用本条款。(二)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超市,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内设置1个零售点;高铁西站、南康火车站内设置2个零售点;黄金机场设置4个零售点。经营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具有12平方
7、米以上雪茄烟保湿房,设置1个专业雪茄吧,但总量不超过辖区零售点指导数的万分之五;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外,不受本规定零售点数量、间距限制。(一)两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二)两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后,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后的主体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8、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许可证清理工作,原许可证歇业或注销后,以新搬迁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者进出通道口改变,原经营者一年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第四章经营场所及特殊主体条件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
9、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八)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可以适当放宽间距要求。(一)申请人为三至四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放宽幅度不超过本规定间距的百分之五十。(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
10、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本规定间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人在本辖区内仅享受一次放宽优待,但受辖区零售点指导数限制。同时符合两项放宽条件的,以放宽幅度较高的为准。第二十条申请人为一至二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申请经营场所于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实际经营者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符合经营场所条件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的,不受零售点数量、间距限制。前款规定的申请人,在本辖区范围内仅享受一次优待。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1、(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和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周围200米范围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围20米范围内;横市中学、横市中心小学、朱坊中学、朱坊中心小学因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除外。(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配套机构内部;(五)电影院、网吧、网咖、电玩游戏厅、游戏机室、台球室、桌游室、剧本杀工作室等相对封闭、人群密集等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2、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八)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九)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祭祀用品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
13、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周围的;(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
14、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正门中心线半径可通行距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以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有明确的边界和名称,外来人员及车辆不能随意出入的区域。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已实际开展业态经营、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含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
15、待拆迁建筑等。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连锁便利店”,是指满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的业务模式下开展经营的连锁便利店。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不列入连锁便利店统计范围。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内”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赣州市南康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赣州市南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赣州市南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上限统计表附件2:赣州市南康区流动人口统计表赣州市南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上限统计表名称常住人口数现零售户数按人口比例测算指导上限元岭村7940643880石龙村2137171015傲塘村2479131212太窝乡125569460107连城村8820714275镜坝村2303141110老镜坝村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