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收养评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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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收养评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本市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按照本办法先进行收养意愿家庭筛选、匹配,匹配成功的再进行收养评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养评估,是指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收养登记机关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
2、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融合情况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四条收养意愿家庭筛选、匹配和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
3、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筛选、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第二章收养意愿家庭筛选及终止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从服务对象的既往病史、生长发育、性格表现、语言能力、受教育情况、被收养意愿等多方面综合评估,每季度筛选一次可送养对象,报属地民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录入“广东省收养登记系统”,并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传媒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公开内容包括:可送养未成年人的来源、性别、年龄、已知病史和
4、缺陷、性格表现、语言能力、受教育情况、对收养人期望等基本信息。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收养政策规定并有收养儿童意愿的中国内地居民,按各收养登记机关公示的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指引,如实填报收养弃婴(童)意向表(附件1),每次公示期间,每组收养意向家庭只能申请收养一名可送养未成年人。第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如实记录申请人提供信息,建立台账,按收养申请人的收养意愿和申请时序,采用机选、筛选等方式,为待送养的未成年人匹配多个收养意愿家庭(原则上应匹配不少于3组收养意愿家庭,愿意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优先或单独匹配)。匹配成功的,收养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附件2),进入收养评估程序。第九条匹配期间,收养
5、申请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相关收养登记机关报告并更新。如发现收养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实或不再符合收养条件的,立即终止匹配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收养申请人需在收养登记机关公布匹配成功的收养意愿人之日起满1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匹配:(一)主动申请取消匹配的;(二)通知收养能力评估时7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或书面表明(或口头方式声明,以录音形式保存)主动放弃收养意愿的;(三)未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第十一条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需要收养登记机关帮助匹配收养家庭的,参考儿童福利机构可送养未成年人
6、匹配程序进行办理,信息公开方式、范围应征得生父母、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资质,并与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正式聘用人员担任评估人员开展评估活动。第十三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
7、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从事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类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工作2年以上;(四)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五)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第十五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在评估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获
8、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资料不得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该保密义务不因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合同终止、无效、解除而免除。合同终止之日,收养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证实所提供的资料已全部返还或已销毁。如有泄密,则需完全赔偿事件产生的全部损失,负法律责任,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六条收养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应当选派其他具备条件的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的受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变动,若确需变动,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审核同意答复后才能变更。第十七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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