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刑事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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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刑事法律分析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用场景网络直播营销符合国家所倡导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受众群体持续发布商品或服务的实时信息,并向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我们亦可理解为线下的营销活动搬到了线上,并以网络直播的形式为相关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都有逛商场的经历,作为线下营销模式的参与方至少包括四个主体:第一个主体是提供商品展示场地的商场;第二个主体是进驻商场的各商家;第三个主体是商场营业人员(或导购人员);第四个主体是逛商场的我们,即顾客。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网络直播平台
2、类似于商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以下统称为商品经营者)就如进驻商场的各商家;而主播,即类似于商场中的营业人员或是导购人员;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的我们,即为用户。商场营业人员多为第三方劳务服务机构所派遣的人员。同样,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主播人员除为个人外,也有由第三方机构派驻的,如类似于培育主播并为其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如MCN机构等)。如此,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参与方也至少涉及四个主体:一个是网络直播平台;一个是商品经营者;一个是主播;一个是用户。当然,主播虽然与用户直接交流互动,并促成交易达成的人员,但并不同于商场营业人员或是导购人员与商场,或是商
3、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播与直播平台或是商品经营者之间并非劳动雇用关系(当然,亦不排除商品经营者自带主播人员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多的则是一种独立的商事合同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此种法律关系,其决定了主播的法律责任完全有别于商场中的营业人员或是导购人员。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参与方的行为规范任何一种商业模式或是一种商业行为,均有其行为规范。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新业态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同样也有其运行规则,亦应纳入国家监管规则体系内。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则,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W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加
4、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均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参与方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参与方应在其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1.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的行为规范所谓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其中,有电商平台类,如我们熟知的淘宝、拼多多、京东等;有内容平台类,如抖音、快手、火山视频等;有社交平台类,如微信、陌陌、脉脉等。电商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入驻本平台内的商家主体资质规范,督促商
5、家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内容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入驻本平台的商家、主播交易行为规范,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交易秩序,禁止主播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组进行线下交易;并应采取措施防范主播利用社交群组进行淫秽色情表演、传销、赌博、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以及违反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行为。2 .商品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商品经营者,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商品经营者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商品经营者入驻网络直播营
6、销平台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平台进行审核。且,商品经营者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行政许可。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产品、服务标准的,应当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相一致,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3 .主播的行为规范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包括所谓的网红和明星等。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主播向商家、网
7、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不得刷单炒信等。当主播是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或是由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提供),其应对主播的直播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监管规则旨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参与方的行为,以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空间,并保护各参与方正当、合法的权益。三、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刑法规制虽为网络空间,但亦应受刑法规制。刑法所规定的469个罪名如同一张法律网,疏而不漏,对无论线上线下的刑事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亦属于商事领域范畴,理应受刑法规制。基于对网络直
8、播营销活动中参与主体的行为特征及行为规范的考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相关罪名。本文拟结合辛巴燕窝事件展开简单论述。本文对辛巴燕窝事件相关背景情况不作赘述。本文有关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并不代表本文就认为辛巴燕窝事件的相关参与方涉罪(是否构罪应由法院裁决)。本文仅仅是以此为案例素材来评析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参与方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对其中有关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均不涉及。(一)商品经营者可能触犯的相关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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