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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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明确决策责任,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及省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现就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作出和调整工作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细则。二、制定决策事项分级
2、分类标准(一)决策机关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应当从全局性、长远性、公共性和高成本性等特点出发,通过对决策事项的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分级分类制定决策事项标准,为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供基本依据。(三)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并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三、决策事项作出程序决策事项的作出应当按照决策启动(纳入目录)、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
3、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等程序进行。四、主管部门(一)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请集体审议、请示同级党委、向人大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后评估及其他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加强对目录化管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决策目录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档案管理、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等相关配套程序规定。五、决策启动(一)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
4、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2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3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4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5 .其他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二)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三)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四)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1.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
5、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6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7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六、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一)决策启动后实行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机关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目录应当经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是年度目录
6、的编制主体。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征集工作,落实公开征集、部门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三)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四)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决策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
7、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政府办公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五)公布的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在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程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向党委请示、向人大报告等决策程序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并注明是否为涉企政策。其中公众参与、向党委请示、
8、向人大报告属于必需程序。(六)年度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决策事项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及经办人员,报决策机关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七)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纳入年度目录但当年内中止或未作出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情况、说明理由,下年度可以不用再次纳入年度目录,直接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年度目录但当年内终止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情况、说明理由,重新启动决策时应当重新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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