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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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或市级国有资本投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的,且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用
2、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大型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在江门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用户,是指使用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本市科研仪器资源,为管理单位与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的平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建立市级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推
3、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二)制订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市共享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和宣传推广;(四)组织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第九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第十条江门海关按规定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合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财政预算管
4、理要求,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或省科技厅下达给江门的科技扶持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三条管理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保障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场地、设备、实验人员等基础条件;(二)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台账,编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方案;(三)通过市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四)对拟
5、进行财政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将查重评议报告作为购置决策的重要参考;(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六)做好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时的安全管理工作;(七)依法保守用户单位技术秘密,并保护其知识产权。(八)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己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九)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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