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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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以下简称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排土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排土场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混合岩土以及暂无回收价值的表外矿、贫矿等排弃物集中
2、排放的场所。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排土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关闭、再利用、复垦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设有排土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则要求,保证排土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排土场安全运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矿山企业排土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排土场安全生产监管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矿山企业排土场建设、运行、管理、关闭、再利用、复垦实施安全监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排土场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实处理,所报告事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排土场建设第八条排土场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关闭、再利用、复垦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工程。第九条新建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由设计单位根据排土场容积、堆置高度、排土工艺、水文地质条件、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
4、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居民区、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桥涵、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二)依据的工程地质资料可靠,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若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三)严禁在尾矿库上覆盖排土场;(四)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坡度大于1: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时,最终境界100nl内的植被及第四系软弱层应全部清除,将地基削成阶梯状;(五)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排土场土岩流失量估算,设计拦挡设施,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六)
5、排土场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含有污染物的废石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堆放、处置。第十条总容量大于100万m3、堆置高度大于50m或不良、复杂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排土场项目,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矿山工程或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出具排土场工程勘察报告,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第十一条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单独的排土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与主体矿山同时
6、建设的排土场,在可行性研究时主体矿山安全预评价应当包含排土场内容。第十三条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由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等要求进行设计;(三)排土场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的,主体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要独立成章;(四)排土场与主体矿山不同时设计的,应当单独编制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第十四条排土场建设项目应发包给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或者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和具有矿山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
7、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做好施工监理记录。第十五条单独的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建设、生产的排土场,安全验收评价应包含在主体矿山安全验收评价中。第十六条安全验收评价后,矿山企业应当组织排土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建设、生产的排土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包含在主体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第十七条单独的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矿山企业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备查;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建设的排土场,主体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排土场生产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包
8、含排土场内容的,排土场不得投入生产运行。第三章排土场生产运行管理第十八条排土场的生产和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与排土作业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针对排土场可能发生的滑坡、坍塌、泥石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排土场安全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预案,与下游工矿企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单位及村镇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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