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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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的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兼顾企业的成长性,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专项资金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等事宜,会同海口市财政局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海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
3、预算管理和资金划拨,会同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海口市科工信局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对象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其中融资担保服务机构需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条适用范围(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稳固产业链供应链。(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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