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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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程序,提升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质量,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建议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一、组织机构县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的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三家单位选派人员成立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工作小组,负责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二、初审程序(一)材料审核。企业须提交以下纸质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企业公章);2 .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情况说明须包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要点;6 .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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