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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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吉林省持续省级医药储备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市州医药储备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州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省级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本辖区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
2、省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第四条省级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逐步建立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有效供应的保障体系,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使用。第五条省级医药储备实行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或卫生事业单位承担储备任务。实物储备含日常轮储和应急储备医药产品。日常轮储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且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省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足额供应市场。应急储备对应急状态下急需,难以进行市场流通或
3、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省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政府指令组织采购、存储,确保应急供应。生产能力储备是对常态需求不确定、专门应对重大灾情疫情的特殊医药产品的生产企业,要确保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证基本生产能力,能够按照指令及时组织恢复或扩大生产,保障应急供应。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吉林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有:制定、调整吉林省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拟订吉林省医药储备品种目录;确定吉林省医药储备计划;遴选确定承储单位,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各项储备工作;指导地方医药储
4、备工作;协调解决吉林省医药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吉林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下达省医药储备计划、会同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承储单位、开展调用供应、监督检查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下达储备资金计划,指导地方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第八条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参与制定省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省医药储备监督检查。第九条吉林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审核拨付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参与制定省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省医药储备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第十条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出省医药储备规模、品种、数量等建议,参与制定省级医药储
5、备计划,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负责对承担省医药储备任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开展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省级医药储备物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承储单位的条件与任务第十二条吉林省医药承储单位由省工信厅结合储备现状和实际任务提出意见,经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第十三条吉林省医药承储单位应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消杀产品等生产或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的重点医药生产企业或具有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
6、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四)具有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六)企业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专项医药储备品种,必要时可由省级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省医药储备任务。第十四条承储单位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第十五条省医药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执行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二)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
7、;(三)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四)加强储备品种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并适时进行轮换补充,确保质量安全有效;(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六)加强医药储备工作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七)对医药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提出意见或建议;(八)生产能力储备企业要在应急状态下积极释放产能,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九)执行省级医药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储备工作要求。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六条省级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公共卫生应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方面需要提出吉林省医药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经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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